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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清寒律师 

cuiqinghan@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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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67713912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精通领域: 
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争议;竞业禁止争议;工伤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档案户口关系转移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的劳动争议;公司人事管理

工作经历:
2005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
 
专业资格: 
律师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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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承办案例
案例一  代理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二  代理张某某向原用人单位追诉档案、户口争议
案例三  代理某物流公司李某等五个员工追索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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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11:52:39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谁先提出最为关键。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协商解除时尽量以和为贵,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一来可以给员工台阶下,体面离开公司,减少对立面,亦可以减少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对企业士气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免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减少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成本。

主典型案例

王小姐是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小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陷入了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员增效的办法,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方案规定:员工在方案公布后7天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后,王小姐对是否接受该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犹豫不决。10天后王小姐终于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即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书。公司接受王小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后,同意与王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王小姐遂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公司的做好是否正确?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没有支持王小姐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公司事先提出了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王小姐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说明王小姐未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要求。王小姐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视为王小姐另外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者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9-30 11:50:59

企业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自身存在过失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关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试用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因此,目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扩大到了六种情。

()用人单位在试用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说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大家马上就会想到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大家对试用期的理解只停留在字面上,想当然认为"试用期"中的"试用",就是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的意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地可以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单位有相应的岗位录用条件,如学历、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能力素质等等;二是员工不符合单位的岗位录用条件;三是单位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键是:用什么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需要在公司的招聘简章和规章制度中明确录用人员条件。其次,有了录用条件后,还需要做好员工试用期期间的考核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一些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满意,但因为在招聘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而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对患病的员工、怀孕的女员工等以在试用期为由辞退。其实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一旦提起仲裁、诉讼,败诉的肯定是企业。有一个例外是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的规定,劳动者患精神病,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已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因此对于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时,企业可以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拖延至试用期届满后再做处理,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须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口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为预防法律风险,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

再次,要做好平时的试用期考核工作。明确、公示录用条件后,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还需要做好试用期期间的考核工作。如果没有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只有在试用期可用,过了这个时间,就无法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这就要求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合同,最起码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此外,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是同一个概念。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9-27 20:39:59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

案例:

何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某公司,不久又成立了家庭。后来何小姐觉得工作压力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试试看的想法。但离终止劳动合同还有半年的时间,因此何小姐想还是等到合同到期终止吧。不久,公司找何小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想与何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何小姐经济补偿金。何小姐觉得这正是个好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何小姐便离开了公司。一周后,何小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他推算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的事,于是何小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何小姐的请求。

律师点评:

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但是,何小姐为什么败诉呢?原因就在于大家忽略了限制条件,法律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尽管何小姐怀孕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但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所以何小姐无法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也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个特点,即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体现。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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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 19:55:15

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维权程序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所无法弄清楚的,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做好维权工作下面就工伤赔偿程序做一个简单介绍,希望对工伤劳动者以帮助。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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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20:10:36

用人单位辞退权的边界问题

案例:

张先生原来在家具公司负责采购,后来公司以“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了他。该公司还向多家供应商发出声明,称张先生已被辞退,无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采购业务,调查发现张先生与个别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先生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商业贿赂的嫌疑,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的控告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张先生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任职期间由不当行为,就草率地向多家供应商发函,在该函中所作的不实记载,是对张先生劳动、工作情况的负面评价,该评价在事实上降低了对张先生的社会评价,并对其今后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令家具公司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支付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评析:这个案例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辞退权的边界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具有可以辞退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在履行法定的程序后,可以辞退员工。但是这个辞退权是由边界的,用人单位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跨越这个边界。尤其是在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存在其他纠纷或事项未办理妥当的,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就解决,不可以诋毁、污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否则,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到员工的名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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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15:07:28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需要提前30天或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具体的损失范围包括哪些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有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从这些内容入手来确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本单位造成的损失。以上四项内容的具体数额多少,均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者泄露、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损失的具体数额,也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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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19:10:32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违约金

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支付数额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约定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支付数额

《劳动合同法》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并不限制。因此,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的,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和违约金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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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0 20:25:5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京开劳仲字[2008]165200

申请人:王某某,男,1982830出生,原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住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5号楼17D

被申请人: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6号楼。

法定代表人:山中大三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辉,男, 45岁,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副部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二楼210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 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北工大公司)以及日立北工大公司反诉张 健劳动争议两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谷学春独任审理。

王某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以及户口的转出手续; 二、要求支付由于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及户口的转出 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088元。

日立北工大公司向本委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日立北工大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及户口的转出手续;二、王某某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三、日立北工大公司放弃反诉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谷学春

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繁秀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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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 21:19:20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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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 20:33:42

丢失职工档案 单位赔偿6

因原来工作的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王先生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王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19851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来工作的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来工作过的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3930,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眼看自己马上就要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王先生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王先生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将王先生人事档案丢失的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王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这家建筑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王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王先生得到的六万元赔偿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也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一家建筑公司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六万元也是一项不小的开支。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近几年,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对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王先生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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