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劳动义务必须亲自履行,未亲自而由他人代为履行的按旷工处理
案例
柳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与该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年前,由于行业不景气,企业生产任务不忙,柳某作为销售部的司机像其他工人一样,没有多少活儿,经常是早上来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企业领导考虑到厂里的事又不多,工人的收入较低,于是对此现象听之任之,未进行严格管理。
近几个月,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走上了正轨。为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企业向所有职工发出通知"以前由于管理不严,一些职工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工厂可以既往不咎。但从今以后,工厂要严格考勤纪律,每个职工都必须按时上下班,如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绝不手软。"
柳某接到通知后的第一个星期,每天还能坚持出勤,并能完成工厂交给的驾车将产品送到客户手里的送货任务。但1周后,他的懒惰情绪又上来了,时常让自己的有驾照的弟弟驾车替自己为客户送货,而自己却在家里闲逛或跟朋友一起玩牌。时间一长,柳某让自己弟弟替自己送货的事情就被工厂的领导发现了。经过调查,工厂获得了柳某在1个月内让其弟替班送货10天的证据,于是工厂在考勤记录上将这10天给柳某算做了旷工。
柳某对工厂的考勤记录十分不满,他认为"虽然这10天里自己没干活儿,但每天自己都让弟弟代替自己完成了送货任务,工厂交办的任务一点儿也没有耽误,怎么能给自己算做旷工呢7"
柳某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
律师提示:
针对柳某的这种情况,工厂可以按旷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义务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让其他人代为履行。
本案中,柳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应亲自履行的劳动义务,擅自让自己的弟弟替自己完成送货的劳动义务,虽然每次当班都因请弟弟替班而未影响工作,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一一劳动者本人承担。
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依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或不来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对于柳某没有亲自上班来承担劳动义务的10天,工厂有权按旷工处理。
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确有时也需要处理个人私事或因病不能上班,这种情况出现后,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请假,由用人单位来安排在你休假期间顶替你工作的人。否则,用人单位针对擅自授权委托别人替自己上班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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