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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2007-11-26 15:06:58.0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起草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提供劳动法律咨询;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咨询电话:010-81561306 13810111761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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